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,借款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,
2021-04-25
第 28 題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,借款金額為100萬元人民幣,借款期限為1年,由丙企業作為借款保證人。合同簽訂3個月后,甲企業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追加資金,遂與乙銀行協商,在未經丙同意的情形下,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0萬元。后甲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債務,下列關于丙企業保證責任的說法符合《擔保法解釋》規定的是( )。
A.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,因為甲與乙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的同意
B.丙企業對10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,增加的50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
C.丙企業應承擔150萬元的保證責任,因為保證合同是從合同
D.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,因為保證合同因甲、乙變更了合同的數額條款而致使保證合同無效
正確答案:B本題考核保證責任。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,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,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(增加的50萬元)不承擔保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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