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稱為“甲公司”)由
甲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稱為“甲公司”)由A、B、C3位股東共同出資,于2006年5月8日注冊成立。該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約定為:3位股東的出資方式分別為,A以80萬元貨幣出資,首期繳納30萬元,其余的50萬元至2007年底之前繳納;B以價值160萬元的設備出資,于公司成立之日前10日內運至公司安裝調試;C以60萬元貨幣及價值40萬元的商標權出資,貨幣出資至2006年底前繳納,商標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。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,每年由股東會根據股東的出資及對公司的貢獻大小決定。股東會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。公司成立后,發現B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實際價值為100萬元。大學教授劉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,利用甲公司提供的資金等物質幫助,在課余時間為甲公司發明自來水節水型開關。雙方約定劉某為該節水開關的發明人,甲公司在劉某完成該發明后一次支付劉某酬金10萬元。劉某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終于完成該發明,并交付甲公司。甲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劉某支付了酬金。劉某接收未提出任何異議。后來,劉某又與A公司就同樣的發明接收委托,訂立委托開發合同。在劉某與甲公司聯絡的過程中,被A公司發現,于是,A公司提出撤銷該發明委托開發合同。甲公司獲此發明后,即向專利部門申請發明專利,劉某得知后提出異議。劉某認為該發明屬于委托開發研究完成的成果,雙方對該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未作出約定,根據《合同法》的規定,申請專利的權利應當屬于研究開發人,其本人就該發明具有申請專利的權利,請求專利局駁回甲公司的申請。甲公司則辯稱,劉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,根據《專利法》的規定,對于職務發明創造,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。最終專利局認定,劉某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,該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甲公司,并依法定程序授予甲公司專利權。甲公司獲得該發明的專利權后,與乙公司訂立專利許可合同,約定除甲公司繼續實施該專利外,僅許可乙公司有權實施該專利。之后,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。雙方共同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專利權轉讓手續。丁公司在甲公司申請該發明專利之前,已經從國外公開出版物上了解到該節水發明,經試制成功,批量生產并用于本單位的自來水設備上。丁公司得知甲公司獲得該發明專利權后,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申請,認為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,請求宣告甲公司的該發明專利權無效。甲公司反駁稱,首先,對國外出版物上發表了該發明,本公司并不知曉,本公司是委托劉某完成的該發明;其次,丁公司雖然已經使用,但僅限于本單位,并未公開使用,因此該發明沒有喪失新穎性。
要求:根據以上事實請分別回答以下問題:
(1)甲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出資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?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是否有效?B應就其出資行為如何向甲公司及其他股東承擔責任?
(2)雙方約定劉某為該發明的發明人是否正確?為什么?
(3)A公司是否有權撤銷合同?
(4)甲公司與劉某關于專利申請權的說法哪個正確?請說明理由。
(5)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屬于何種方式?在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后,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實施該專利嗎?乙公司能否繼續實施該專利?請說明理由。
(6)甲公司取得的該發明專利是否不具備新穎性?如果宣告該專利無效,甲公司應當如何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責任?
正確答案:(1)甲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出資的約定符合規定。第一,3位股東的出資方式合法。《公司法》規定,股東可以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出資。第二,出資期限符合法律規定。根據《公司法》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。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出資時間自成立之日起未超過兩年。第三,有關出資比例符合法律規定。首期繳納出資比例超過67%,高于《公司法》規定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%的要求;另外,貨幣出資超過注冊資本的40%,符合《公司法》規定的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30%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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