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3月18日,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,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被債權人申請破產。3月24日人民法院
2021-04-25
2008年3月18日,甲企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,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被債權人申請破產。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,并通知了甲企業。甲企業未提出異議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甲企業破產。管理人及時擬訂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,已知債權人會議共有債權人10人,債權總額為1000萬元,其中全部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為A、B二人,其代表的債權額為300萬元。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,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。2008年11月30日,破產程序依法終結。但在 2009年8月,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發現,該廠曾在2008年1月時放棄對某機器廠的120萬元債權,同時,有人舉報2007年2月20日,該市產業部將甲企業所有的一臺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無償調撥給另一企業使用。根據以上資料,回答下列問題:
本題中,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、宣告債務人破產前,( )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。
A.債務人
B.有表決權的債權人
C.債權人
D.出資額占甲企業注冊資本1/10以上的出資人
E.出資額占甲企業注冊資本1/20以上的出資人
正確答案:AD解析:本題考核重整申請人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,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。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,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、宣告債務人破產前,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/10以上的出資人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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